关于请求对涉嫌诈骗的 林晓驰刑事立案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罗铁球,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身份证号码为 ,系深圳市茂江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举报人林晓驰,男,1984年5月2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县霖磐镇东洲村东三里南二巷十号 ,身份证号码:445221198405241634。被举报人林晓驰,在与报案人的交往中,林晓驰多以林有吉(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02083053)身份出现。
  因报案人巨额财产被林晓驰骗走,现请求贵局对涉嫌诈骗的林晓驰刑事立案,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维护本人及深圳市茂江投资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 。
  案件基本情况:
  2011年 月,报案人经人介绍与被举报人林晓驰认识,林晓驰当时自称为林有吉(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02083053)。林晓驰向报案人介绍说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愉康花园服务楼整栋物业有意出售,他有关系,可以顺利购买该物业赚钱,他愿意与报案人合作购买该物业,报案人初步考察了林晓驰(即林有吉)的公司,有一定的规模,其出入都乘坐保时捷代步,报案人在当时认为被举报人林晓驰有实力。2011年12月17日,报案人与林有吉(身份证号码:441522198702083053)即林晓驰,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愉康花园服务楼整栋(房产证号:4000288125)物业,双方共同出资,所有盈利各占50%等条款。被举报人林晓驰向报案人声称并保证,报案人只需按其要求出资(出资2000万人民币),购买事务全部由其具体操作,并保证能顺利购买下该栋楼。该协议签订后,报案人按林晓驰的要求先后出资了人民币共计 元。2012年4月11日,林晓驰以林有吉名字出具《承诺书》,承诺“本承诺书签署后于2012年4月13日之前(含当日)就上述交易物业(注:交易物业指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愉康服务楼整栋物业)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至深圳市茂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应被举报人林晓驰的要求,报案人同意在2012年4月21日的《协议》中,同意将涉案物业“原双方协商成功购买后过户至罗铁球所控制的深圳市茂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由于考虑到后期融资,现将过户至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2012年4月28日,被举报人林晓驰(以林有吉名字)、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伟向报案人出具了《关于愉康花园服务楼(房地产权证号4000288125)过户及相关产权的承诺及声明》,被举报人林晓驰、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金伟在该文件中承诺并保证:“本人及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保证本物业的安全完整完好,同时保证深圳市京源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的完整”、“本人及罗铁球先生为本物业的实际所有者,非经本人及罗铁球先生共同同意,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处理与本物业资产相关的任何事宜。本物业运作经营所产生的全部经营损益,均为我本人和罗铁球先生所有和负责,此损益与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无关”、“为此物业资产过户而暂时办理深圳市京源能有限公司股权变更至罗铁球先生名下后,本人及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郑重声明:罗铁球先生不介入不参与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与此物业资产运作无关的其他任何经营管理事宜”。2012年 月后,报案人多次向被举报人林晓驰了解、询问涉案的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愉康服务楼整栋物业的情况,并准备收取该物业的租金收益,但被举报人林晓驰以各种理由搪塞、敷衍。后报案人多方打听得知,被举报人林晓驰是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被举报人林晓驰在2012年5月8日与他人签订了《合伙购房协议书》,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愉康服务楼整栋物业的所有权人登记在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后,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的大部分股权已经转他人,林晓驰则隐匿躲藏。经报案人极力追索,被举报人林晓驰向报案人归还了部分资金,但尚有人民币 元未归还给举报人。
  报案人认为被举报人林晓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以签订合作协议的方式,骗得报案人用于合作购置物业的资金人民币 万元。继而承诺在“2012年4月13日之前(含当日)就上述交易物业(注:交易物业指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愉康服务楼整栋物业)到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至深圳市茂江投资有限公司名下”、而后虚构“由于考虑到后期融资,现将过户至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后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的有限责任性质,通过控制黄金伟控制深圳市京源能投资有限公司转让股份,并长期向报案人隐瞒涉案物业过户相关事实,虚假告知举报人未能实现购买涉案物业的事实,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非法占有报案人巨额财产,致使报案人损失非常重大。报案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举报人林晓驰的行为已经涉嫌合同诈骗罪或诈骗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合作诈骗罪、诈骗罪的立案标准,请贵局依法履行职责,追究被举报人林晓驰等人的相关刑事责任。
  报案人:
  二零一三年 月 日
  附录:
  证 据 材 料
  1、《合作协议书》,2011年12月17日签订;
  2、《承诺书》,2012年4月11日;
  3、《协议》,2012年4月21日;
  4、《关于愉康花园服务楼(房地产权证号4000288125)过户及相关产权的承诺及声明》,2012年4月28日;
  5、《合伙购房协议书》,2012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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