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祝被诉挪用小城镇保险基金达158.56亿元,截至社保案发前尚有124.21亿元没有收回。
祝均一因受贿、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三宗罪名,被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0万。其中,犯罪事实主要包括被认定受贿160万元,主要来自张荣坤;挪用公款,未经集体讨论安排13亿元社保资金贷予张荣坤;滥用职权导致300余亿上海社保资金蒙受重大损失。
2、2006年4月21日,许霆与朋友郭安山利用ATM机故障取款,许霆取出17.5万元。事发后,许霆潜逃一年落网,2007年12月一审被广州中院判处无期。2008年2月22日案件再次审理,未果。
有人认为,许霆案较特殊,应轻判,
总结原因有:
其一,法理的最高原则,是用法来惩治犯罪,恢复社会秩序。许霆涉及的ATM机案,显然是极个别的偶然事件,不存在恢复社会秩序的前提。这一案例引导千百万人学习法律条文,领会法治精神,要看到这一案例在社会法制进程上的特别意义。
其二,法律的本职是用来教育人、规范人的行为,惩治从来不是目的。关键是引导与规范的目的能不能达到。
其三,一个案例在同时可适用于刑法,也可适用于民法时,应当用民法来解决问题。
其四,一个案例在可以判处有罪,也可以判处无罪时,应当就无罪而远有罪。
其五,在一个案例可以轻判,也可以重判时,适宜轻判。
其六,在一个案例审判时,证伪制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标杆。应当努力证伪,换位思考,使其判决更有理性,更贴近立法原则。
贪污、挪用公款同样造成国家财产流失,应该在量刑上尽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