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龄剩女的婚恋故事怎么解决?_一个失地农民的呐喊,希望大家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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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意书
  尊敬的论坛广大朋友们:
  我姓顾,是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一失地村民。我代表我们村百余失地村民来论坛上反映九龙湖镇政府弃耕抛荒事实多年。希望广大媒体高人、法律界高人们能够在我们这些失地村民的维权道路上予以帮助。先在此谢过!
  按照组织程序,镇海区九龙湖镇田顾村(原田顾叁队),于2003年7月,被九龙湖镇政府征用耕地面积33.730亩,当时每亩征地补偿村民壹万肆千元整。同年年末,征用本村隔壁的西经村、田杨陈村大量土地面积,连同田顾村被征用耕地,总共大约有60余亩。此次征用耕地涉及到失地农民约百余人。
  但是,让村民费解的是,被征用的耕地从2003年7月份以后,便被弃耕抛荒,一直闲置至今。耕地的抛荒让失地村民很是心痛,这十几年里,失地村民也曾多次向耕地所在村委会、九龙湖镇政府反映,但并未得到政府单位关于征收耕地用途的确切答复。
  关于被征收耕地,失地村民有义务,有责任,将情况如实向政府部门领导反映,以便领导们能够正确,有效的决断。但我们先后找了宁波市镇海区九龙湖镇政府、宁波市镇海区信访办,全都无果而终。这,也是我们在论坛上发表此份民意书的主要原因。希望宁波市人民政府的领导能为失地村民就以下问题给出答复:
  1、 直到2014年5月8日,我们几十户村民到宁波市镇海区国土部门了解到,我们的耕地在2009年才被审批给九龙玻璃厂,另一块地在2012年才得到审批手续。那么,从2003年7月份征地后到审批手续结束,我们的耕地为何一直处于弃耕抛荒状态?原先征用耕地的告示、文件何在?征收耕地手续是否合法?是否有浙江省国土厅的正规审批文件?可否向失地村民公开所有征收手续的文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四章第三十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七章第八十条:“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田杨陈村、西经村被征用耕地,在2013年建厂房时,已得到由政府单位给的所谓赔偿费用,每亩补足叁万伍仟元整。并让得到补偿的失地村民签字表示终生不得以此耕地纠纷再次提出意见。请问这个费用是否弃耕抛荒的赔偿费用?若是赔偿费用,为何没有对其他失地村民一视同仁?田顾村的百余失地村民为何没有得到赔偿款?若这个费用不是因弃耕抛荒产生的赔偿,那是以何名目发放?
  2014年年初,田顾村的失地村民也曾上交相关反映材料到九龙湖镇政府,当时领导说会给出合理答复。谁知半年不到,九龙湖镇政府领导表示,原先征用的耕地已于2014年年初卖给九龙玻璃厂,要我们直接去找企业要赔偿费。按照国家法律文件,征用我们耕地的是九龙湖镇政府,弃耕抛荒我们耕地的也是九龙湖镇政府,为何九龙湖镇政府不按照法律规定来合理合法处理我们的诉求,而是把我们像皮球一样踢给企业,不是怂恿我们去向企业敲诈勒索么?我们不会,也不屑这么做。我们要的,无非是九龙湖镇政府按照国家法律来正确处理征收的耕地。对于这点,九龙湖镇政府此举是否有行政不作为的嫌疑?
  直到2014年5月8日,我们几十户村民到镇海区区政府信访部反映问题,信访部一名王姓工作人员表示,田杨陈村、西经村的失地村民得到的款项是由在耕地上建厂房的企业给的,属于非法途径。那么,既然是非法途径,为何政府单位明知有非法事实发生,而不去进行执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第二条第六款:“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也应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对闲置土地特别是闲置房地产用地要征缴增值地价,国土资源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订具体办法。2008年6月底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向国务院做出专题报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第五条第二十二款:“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监管。国土资源部要会同监察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开展用地情况的执法检查,重点查处严重破坏、浪费、闲置土地资源的违法违规案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有关部门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对房地产项目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企业,应审慎贷款和核准融资,从严控制展期贷款或滚动授信;对违法用地项目不得提供贷款和上市融资,违规提供贷款和核准融资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如若九龙湖镇政府征地手续合法合理,但弃耕抛荒事实存在多年,失地村民皆愿意作证。我们作为当事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守法公民,也有权监督、支持宁波市人民政府就被弃耕抛荒耕地采取没收的处理方法。
  中国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是很严肃的法律,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各级政府,机关单位都对土地法落实政策非常重视。中央也一再重申土地处置政策的重要性。而九龙湖镇政府对于征用耕地及耕地用途处理上含糊不清,侵犯了失地村民的权益,甚至怂恿2014年占用耕地企业镇压失地农民的合法上访诉求。此等出尔反尔,冷漠置之的态度,令众多失地村民很是不满。请上级领导明鉴!希望上级领导能详尽调查此事,还我们失地村民一个说法!
  此致
  敬礼!
  田顾村失地村民
  2014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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