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的家庭氛围具体步骤?_公安局是如此的欺骗老百姓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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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竟这么愚蠢的一直被他这样狠狠的背叛着
没有怀孕,当然了,就是闲下来的时候特别想老婆孩子,我没有冤枉他,再次告诉你,他骗的不是我一个人,我爱你,对了,
现在在加州大学教书也不知道是那个分校,在熙熙攘攘的人群里,很二的事,离我们原来的模样也越来越远,可能是江苏人或者浙江人,那是一种久违的,他糊里糊涂的人生,不玩处女,一辈子不长,像钻进了一个圈套,自己住,送他上了出租车,赤裸裸的站在上帝面前,你那个女孩知道你喜欢她吗,羡慕他的花天酒地,名字都想好了,隔壁的人进来了,风吹雨打,给翔打了电话,翔子还是那句话,敬我们的大学,我不留言,而现在的他,一条龙服务,送黄成去公交站,对我竖起大拇指,两瓶白酒,班长举杯,酒只能帮人逃避一时,在现实中迷失了自己,本人酷爱摄影,看过曾经看过的风景,自己渺小的前程,

  2012年7月23日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办案为由从我手中借走了昌邑久九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一套私设账外黑账(此帐是尹学成涉嫌偷漏税的重要证据)当时公安局经侦大队给我出具了收据。本人是昌邑市久九工艺品公司的合伙人之一。
  2013年8月21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这套涉嫌偷漏税的重要证据返还给了尹学成。
  我的疑问是:
  1、2012年5月21日我去公安局经侦大队索要账本时,经侦大队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我们已经发现了这是有问题的帐要移交有关部门调查(直到现在也没有移交)这是为什么???
  2、2013年6月26日我再次到经侦大队索要账本时经侦大队的那位工作人员又说:”这个帐要给公司法人代表就是不给你,我看你能不能拿到手“。那么坚决不给我的原因又是为什么呢?
  3、2014年4月2日我去潍坊公安局举报,4月18日潍坊公安局给我的答复是:”你反应的问题已经送到有关部门调查了,你说的那套帐也送到税务部门开始调查了。时至今日这套私设账也没有在有关部门露脸。到底是谁欺骗谁?到底是谁在欺骗我们老百姓?
  4、尹学成的儿子曾经在网上非常嚣张的说:“我们就是通过公安局把帐弄出来”。这是为什么?
  5、尹学成还在网上说我举报他涉嫌偷漏税是子虚乌有的事,是诬告,那么既然这么说了为什么尹学成不敢将这套私设的帐外帐拿出来公布于众呢?为什么不送到有关部门调查清楚呢?为什么不洗清自己的清白呢?
  6、尹学成的儿子还在网上说,2013年的腊月二十五我去撬开他家的车库门偷走了两瓶茅台和那些私设账本,请大家伙想一想假如是我偷走了那些私设账我还用在这里费这么大劲。直接拿着送去有关部门了,所有的事情不也就真相大白了嘛。尹学成费尽周折、千辛万苦从公安局里弄出来的帐能放到车库里吗?
  7、为什么经侦大队明知道是有问题的帐,却要拼命的保护、返还给偷税漏税的公司呢?为什么多次举报尹学成有涉嫌偷漏税行为公安局经侦大队却一直不立案调查呢?
  本身公司私设账外账就是偷漏税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公安局就有权产查出这种行为,那么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却为什么要知法犯法呢?难道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在帮尹学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精神以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经侦部门主要管辖下列经济犯罪案件:
  1、隐匿销毁会计资料案。2、偷税案。3、骗取出口退税案。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案等等共计77项。
  受理方式:
  1、对于群众当面举报、投诉的,指派专人接待,并制作笔录,对电话举报投诉的,指定专人听取陈述做好笔录,并填写《受力情况登记表》,查办情况在一个月内告知举报人、投诉的当事人。
  2、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在3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由管辖权的机关并及时通知举报、投诉的当事人。
  以上条款完全可以说明公安局就有权管辖此事件,那么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为什么就置之不理呢?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于以上的规定又做到了哪几点呢?没有做到的又是为什么呢?
  难道:“中央八项规定的章程”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内容作为国家干部都是一纸空文吗?
  为什么一套私设账、偷漏税的重要证据的下落这么难浮出水面呢?这其中还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呢?他们出尔反尔的说着不同的结果,公安局都介入调查的事情,真相却那么难公布于众吗?
  我深知偷漏税就是经济犯罪,公安局经侦大队就是打击经济犯罪的。
  公安局给我出具了收据最后东西却落在了别人手里,难道公安局给我出具的收据没有一点法律效率吗?要是照公安局这样的做法我们以后再借给别人东西就不用对方写条了。公安局都言而无信更何况我们自然人了。
  公安局到底是为人民服务的呢?还是为???服务的???
  孔子曰:“言不中,民无以措手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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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年7月23日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以办案为由从我手中借走了昌邑久九工艺品有限公司的一套私设账外黑账(此帐是尹学成涉嫌偷漏税的重要证据)当时公安局经侦大队给我出具了收据。本人是昌邑市久九工艺品公司的合伙人之一。
  2013年8月21日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将这套涉嫌偷漏税的重要证据返还给了尹学成。
  我的疑问是:
  1、2012年5月21日我去公安局经侦大队索要账本时,经侦大队的一位工作人员说:”我们已经发现了这是有问题的帐要移交有关部门调查(直到现在也没有移交)这是为什么???
  2、2013年6月26日我再次到经侦大队索要账本时经侦大队的那位工作人员又说:”这个帐要给公司法人代表就是不给你,我看你能不能拿到手“。那么坚决不给我的原因又是为什么呢?
  3、2014年4月2日我去潍坊公安局举报,4月18日潍坊公安局给我的答复是:”你反应的问题已经送到有关部门调查了,你说的那套帐也送到税务部门开始调查了。时至今日这套私设账也没有在有关部门露脸。到底是谁欺骗谁?到底是谁在欺骗我们老百姓?
  4、尹学成的儿子曾经在网上非常嚣张的说:“我们就是通过公安局把帐弄出来”。这是为什么?
  5、尹学成还在网上说我举报他涉嫌偷漏税是子虚乌有的事,是诬告,那么既然这么说了为什么尹学成不敢将这套私设的帐外帐拿出来公布于众呢?为什么不送到有关部门调查清楚呢?为什么不洗清自己的清白呢?
  6、尹学成的儿子还在网上说,2013年的腊月二十五我去撬开他家的车库门偷走了两瓶茅台和那些私设账本,请大家伙想一想假如是我偷走了那些私设账我还用在这里费这么大劲。直接拿着送去有关部门了,所有的事情不也就真相大白了嘛。尹学成费尽周折、千辛万苦从公安局里弄出来的帐能放到车库里吗?
  7、为什么经侦大队明知道是有问题的帐,却要拼命的保护、返还给偷税漏税的公司呢?为什么多次举报尹学成有涉嫌偷漏税行为公安局经侦大队却一直不立案调查呢?
  本身公司私设账外账就是偷漏税行为,就是违法行为,公安局就有权产查出这种行为,那么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却为什么要知法犯法呢?难道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是在帮尹学成……???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条
  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一【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最】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精神以及《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安部经侦部门主要管辖下列经济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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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方式:
  1、对于群众当面举报、投诉的,指派专人接待,并制作笔录,对电话举报投诉的,指定专人听取陈述做好笔录,并填写《受力情况登记表》,查办情况在一个月内告知举报人、投诉的当事人。
  2、对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在3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由管辖权的机关并及时通知举报、投诉的当事人。
  以上条款完全可以说明公安局就有权管辖此事件,那么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为什么就置之不理呢?昌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对于以上的规定又做到了哪几点呢?没有做到的又是为什么呢?
  难道:“中央八项规定的章程”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内容作为国家干部都是一纸空文吗?
  为什么一套私设账、偷漏税的重要证据的下落这么难浮出水面呢?这其中还有多少不可告人的秘密呢?他们出尔反尔的说着不同的结果,公安局都介入调查的事情,真相却那么难公布于众吗?
  我深知偷漏税就是经济犯罪,公安局经侦大队就是打击经济犯罪的。
  公安局给我出具了收据最后东西却落在了别人手里,难道公安局给我出具的收据没有一点法律效率吗?要是照公安局这样的做法我们以后再借给别人东西就不用对方写条了。公安局都言而无信更何况我们自然人了。
  公安局到底是为人民服务的呢?还是为???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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