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答复称火车票退票费调涨制定未授权无信息公开(转载)

  
  收到交通运输部2013年第21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称:笔者申请公开的“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具体法律依据、经过的法定程序和退票成本等信息”,经审查答复如下:
  2013年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制定调涨火车票费等职责并未划转交通运输部。因此交通运输部不承担相关工作, 也无相关政府信息产生。
  笔者奇怪的是交通部引用的是“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决议,而不是国务院“三定”方案。这说明截止目前,交通运输部的职责还没有最终确定。原定于2013年6月公布的交通运输部机构职责分工拖延至今没有下文。这透露出在铁路改革中交通运输部对铁路监管职责授权分工上存在不少利益冲突。
  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铁路局职责权限方面,也没有铁路火车票价格制定的职责。原铁道部撤销后火车票政府定价职责的去向一直成谜。当然发改委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始终承担政府定价的主要责任。但涉及不同行业行业机关机构也是政府定价的一个协同机构。难道发改委要独家担当火车票政府定价职责?或者铁路总公司截取了火车票政府定价职责?
  2013年笔者申请公安部、国家铁路局、国家公务员局公开铁路警察的归属管理信息,三部委均答复不掌握相关信息。事实上铁路警察由铁路总公司管理。从铁路总公司在退票手续费上的随意妄为和管理铁路警察,可以透露出铁总谋取火车票政府定价的信息。如果铁路总公司获取了火车票政府定价职责,那这样的铁路改革无疑耍流氓换汤不换药,无疑铁路总公司成了事实上的铁路行政管理机构,政企合一。
  2013年12月18日,笔者向发改委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制定调涨火车票20%退票费的具体法律依据、经过的法定程序和退票成本等信息。同时,向交通运输部邮寄同样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
  按照国家铁路改革的要求,原本6月底前交通运输部的三定方案就应当公布的,然而至今没有公开。交通运输部对铁路的监管职责还很模糊。国家铁路局的三定方案中没有制定铁路火车票或货运价格的职责。这部分职责应当划归交通运输部。也不排除授权铁路总公司的可能。改革的结果是铁路总公司独家垄断经营,并且享有政府行政管理权管理铁路警察和制定火车票价格。《反垄断法》和《价格法》规定,自然垄断型企业实施政府定价。
  不久前,《经济参考报》报道,援引消息人士话说,2014年1月高铁火车票将参照航空企业实施浮动价格,普通火车票将由政府财政补贴。若真如此,十分荒唐,航空企业由三大航空公司和若干地方民航,还有部分市场竞争主体,而铁路企业竞争主体不存在,何来的参照民航企业定价权问题?另一方面,发改委对铁路总公司随意调涨退票费20%问题无动于衷,甚至默认或背书,这可能就是未来铁路总公司抢夺火车票定价权的前兆。如果我们的改革以牺牲宪法和法律尊严,损害公民权益、践踏市场经济公平竞争法律秩序,这样的改革也许短期内能够让巨亏的铁路实行盈利,但改革后果是法治秩序被破坏,公平正义被践踏,失去的是公信力和民众信任。
  2013年12月7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对外宣布:2014年春运期间,铁路部门对因旅客原因办理车票改签,且改签后车票的乘车日期在2014年1月16日至2月24日期间的,退票时按票面票价的20%核收退票费。
  2013年8月26日,中国铁路总公司在12306网站发布消息称:自9月1日起,铁路部门实行新的火车票退票和改签办法,铁路部门将实施梯次退票方案。即:票面乘车站开车前48小时以上的,退票时收取票价5%的退票费;开车前24小时以上、不足48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10%的退票费;开车前不足24小时的,退票时收取票价20%退票费。
  众所周知,节假日等火车票一票难求局面没有改变,开车前退票不影响火车票二次销售;其次火车上大量站票使剩余座位和卧铺很容易补票售出。铁路企业收取退票手续费,同时收补票费获取超额垄断暴利。而且,很多人本身买的就站票,站票价格与坐票一样本身就不公平,站票不上火车没损失,上车火车获取暴利。站票、退票费和补票费都是铁路企业垄断暴利的主要来源。因为退票和补票,部分火车票消费者比规定票价多支付了20%以上的出行成本,违反《价格法》和《合同法》。
  根据《反垄断法》第7条和《价格法》等相关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国家对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铁路企业独此一家,别无分店,经营行为事关13亿中国人的切身利益,谁能保证自己不坐火车出行?谁能保证买火车票从不退票?铁路企业高度集中垄断本性决定了其不具备自主制定客运票价的法律条件。铁路改革不能以牺牲法律正义、损害公众利益为代价。监管机构不应当为铁路企业随意价格行为简单背书!否则,就是放纵铁路企业垄断经营。
  监管机构应依法保障消费者在政府定价行为过程中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铁路总公司随意的改变提高退票费价格是那部法律、那个国家机构的授权?退票费究竟有没有成本?为何可以随意的调整置消费者和法律权威于何地?铁路火车票价格和运杂费价格属于政府定价范畴。铁路总公司调整铁路退票费价格的法律依据和退票成本、以及此次调整退票费价格的是否经过法定定价程序、是否听取消费者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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