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 概念亟待厘清
上周公布的“新国九条”,明确提出引导证券期货互联网业务有序发展,支持证券期货服务业、各类资产管理机构利用网络信息技术创新产品、业务和交易方式,支持有条件的互联网企业参与资本市场。事实上,自2000年以来,金融业已成为一个高度数码化和电子化的技术行业。当前国内金融中介机构所面临挑战还远不仅来自互联网公司的挑战,更来自国外金融机构。国内出现的互联网金融,其功绩与其说是建立新的运作模式,不如说是对现有模式提出挑战。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这个问题。
互联网金融与银行借贷结构
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其基础是银行的协议存款,也即同业存款。银行存款一方面有普通存款利率,另一方面有协议存款(同业存款)利率。在定期存款利率之上再有协议存款利率,是为了保证银行的金融垄断地位。银行当然不会用自己的利润来支付这笔利息,于是这笔高出基准利率的利率,一方面成了对贷款企业的课税,另一方面抬高了资金进入任何风险投资的门槛。如果有6%的存款利率,股市或债市起码要有6%的回报,机构投资者才有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和承担风险的动力。协议利率的风险是存款商业银行倒闭,这种风险目前大部分人都敢承担。事实上,不只是余额宝,不少理财产品的盈利都来自在基准利率与协议利率之间的套利。
有人说协议存款的利率有根据,因为它同上海银行间拆借利率(Shibor)相近。且不说这两者之间谁是鸡谁是蛋,Shibor本身就不应当被拿来作为国内存款率的基准。Shibor是模仿伦敦银行间拆放利率(Libor)建立的。Libor建立在伦敦的原因就是为了避开各国政府的金融监管,伦敦可以说是世界的“自贸区”。国际银行在伦敦决定相互借贷的短期利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不考虑各国的利率政策。在美国,不少贷款特别是房贷都参照Libor,但没有人用Libor作为存款的基准利率。否则,国家的利率政策就落入银行的掌控中。对于国家来说,货币不只是交易和借贷的工具,更重要的是调节经济和金融政策的工具。
协议存款的存在已经有些年头,历来是中介机构为银行收集居民存款,银行支付给中介机构两种利率的价差作为报酬。等到余额宝出现,它不但凭借互联网作为广徕客户的渠道,而且站出来说,你多给我的钱我不要,我把它还给储蓄客户,这一来就造成了金融界的地震。
余额宝这么做自然也不是出于无私。互联网的商业模式同现有的商业模式不同,领先于现有商业模式。对互联网来说,客户和信息等社会资本可能比金融资本更重要。因此,它们可以在打车软件上烧钱,也可以在互联网金融上让利。这种零盈利的运作穿过了金融业“互惠互利”的保护层,暴露了银行信贷结构的不合理,揭穿了银行拥有90%以上金融资产之不撼地位的秘密。
互联网金融与金融中介机构
余额宝尽管能够调度数千亿资金,所做起的还只是中介的作用,并没有直接从事信贷,没有进行银行业务,也没有发行货币。所以,即使对银行存款准备金的管理方法进行调整,也只能影响余额宝投资的产品和它拥有的资金的流向。只要协议存款利率同普通存款利率之间的无风险套利机会存在,除非不允许互联网公司持有过量的资金,否则就无法控制储蓄从普通存款通过互联网金融的渠道流入协议存款的现象。即使要进行这样的限制,互联网公司也可以通过收购金融公司来绕过这个坎儿。事实上,已经有互联网公司开始做这件事。
金融中介公司的竞争力是互联网金融提出的另一项挑战。既然有这样的套利机会存在,为什么正牌的金融公司没有抓住机会?余额宝不是一个很伟大的概念。上世纪80年代,美国金融界的最大创新之一,就是银行自动将客户的储蓄从利息较低的活期存款转入利息较高的定期存款。互联网金融反映出,金融公司在技术建设方面,远不是互联网公司的竞争对手。
国内的金融公司在系统建设方面比较落后。券商很少自己建设自己的系统。目前国内给券商写系统的软件公司主要有几家,其中最大的一家已经被互联网公司控制。就系统建设而言,国内的金融机构需要意识到时代在转变,不应当错过机会。
2000年以来,金融业已经成为一个高度数码化和电子化的技术行业。在美国股市里,决定交易成功与否的速度,已经不是用千分之一秒而是用百万分之一秒来衡量。具有竞争力的金融机构,每年都花费几百万甚至上亿美元来更新自己的系统,以此提高交易速度,加强分析能力,增添人工智能成分。在国内很少有金融中介机构真正意识到电子化已经是金融运作的心脏和肺腑。国内金融机构同国外机构合资,往往停留在提供跑道和分享盈利的水平,很少有能够分享技术。
在国外,任何一个大型金融机构,银行也好,券商也好,交易所也好,想要在竞争中站住脚,很少不靠自己建造的系统。系统不仅是交易的工具,而且是积累经验和智慧的基因库。因为有了这样的系统,即使出现人才流动,也不会影响到公司的竞争地位。国内金融中介机构所面临的还远不只是互联网公司的挑战,其在技术方面的最大挑战将来自国外金融机构。随着金融市场国际化的深入,这样挑战离得并不远。
互联网金融与监管理念
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必不可免的。不过,“互联网金融监管”这个概念本身值得推敲。
任何金融活动只要涉及大规模积聚居民储蓄,在大多数国家都要受到监管。这不仅涉及到保护居民的权益,防止欺诈和滥用,而且涉及到金融风险和安全风险。拿余额宝来说,不但对机构的诚信和资金的安全需要监管,而且对投资产品的风险也需要进行披露和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首先会涉及到两个问题:第一,监管是不是意味着担保?第二,为什么只是互联网金融监管,而不是更大范围的银行外民间金融活动监管?
回答第一个问题,监管不等于担保。只要政府进行监管就认为政府担保,这是国内各个金融市场都需要打破的怪圈。金融市场就是通过回报与风险的交易实现投资目的,如果市场都由政府担保,那么市场就不是市场。在民间金融监管中,如何贯彻这个理念,将关系到互联网金融能否健康发展。
回答第二个问题,是不是应当有所谓的“互联网监管”?如果出现互联网金融,就在现有的监管体系之上加进一个互联网金融监管,这实际上还是过去的特权金融的理念。今天让互联网公司从事金融,明天汽车行业利用剩余资金也进行类似的金融运作,那么,需要再加上一个“汽车金融监管”吗?如果只是因为互联网规模大,就把它吸收为“金融特权俱乐部”的一员,对中国实体经济的发展一定不是好事。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当沿着目前国内改革大方向,以统领全社会的大法为纲,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方向,不是为“互联网金融”立法,而是通过立法来监管包括互联网金融在内的所有银行外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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