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运不佳的改善方法如何预防?_东阳岳伦纸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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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哪一刻起我的迁就变成了自作多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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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们是股东,我们的股份请还给我们
  ——近百名老职工股权被违法变更后的艰辛维权之路
  核心摘要:2008年2月,浙江省东阳市东伦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突然停工停产,公司宣布在职36位职工交入股的股东每人分现金15000元,交风险金职工分3000元,此举引起了股东们的极大争议。于2008年2月16日到东阳市工商局查阅资料得知自己的股权于2000年到2002年被时任公司董事长许国兴“转让“,并于2002年3月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对此,蒋政明、吕银兰等82名股东的说法是自己从未转让股权给许国兴,也没有签署过股权转让协议书。所以许国兴逐渐的拥有越来越多的公司股份是通过不法的途径获得的,也就是通过伪造股东签名以获得股权转让协议书。按理来说,这在司法途径上可以得到解决,但是许国兴在当时也是东阳市人大代表,仗着有背景,所以至今蒋政明、吕银兰等82名股东(以下统称股东们)的股权被“变更”一事尚未得到解决。
  事件概述:
  浙江省东阳市东论纸业有限公司,前身是东阳国营造纸厂,在1996年月,政府以零资产(工厂的土地房屋机器等一切)让利职工进行改制。1997年11月25日正式更名为东阳市东论纸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66.5万元,由许国兴等123人出资,许国兴出资3.5万元,陆根富出资2.5万元,余额由121人各出5000元。改制后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由许国兴担任董事长,对公司进行实际经营管理,经全体职工(也是股东)共同努力,使公司扭亏为盈。
  2008年有些退休职工和不在岗职工(股东)发现许国兴在折卖公司的机器设备,还得知在公司上班的股东能分到15000元,交风险金的职工课分到3000元,其余职工分文没有。
  2008年农历正月十五大多数股东去公司交涉,没有经过股东大会决议不能折卖机器。时任董事长许国兴讲:“你们不是股东了,但是你们是老职工,我可以补偿你们,把我的圆圈画圆。”股东们去东阳工商局一查才发现自己的股份早于2002年3月就被许国兴不法侵占并登记注册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变更需要提交以下材料:(四)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决议(由全体股东签署,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自然人以外的股东加盖公章);有限责任公司未就股东转让股权召开股东会的或者股东会决议未能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应当提交转让股权的股东就股权转让事项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其他股东的答复意见,其他股东未答复的,须提交拟转让股东的说明。股东们连股权何时被变更都不知道,更加别说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了。许国兴在股东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了股东们的签名,变更了股权,后又进行了登记,这一系列的举措是违法的。
  通过行政途径的救济:
  在得知自己的股份被许国兴违法“转让”后,股东们开始为自己的利益寻找救济途径。首先想到的就是向政府部门信访,不过信访结果不尽如人意。以下是东阳市画水镇人民政府?东阳市人民政府?金华市人民政府对股东们信访的答复: 基于信访答复意见中均有提及通过司法途径解决股东股权纠纷一事,所以股东们委托律师先后对东阳市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和对东阳市东论纸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许国兴提起民事诉讼。至于股权转让签名系伪造需向司法部门提出司法鉴定,股东们计划前往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怎知,股东们还没鉴定就有不少股东的亲属受到上级的压力,被告知如其家人继续去鉴定笔迹的就将其辞退。而且有几个股东无故被处以行政拘留。迫于各方压力,股东们只得放弃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笔迹。但是,这绝不是认可自己有在股权转让协议书上和股东大会决议书上签字。
  司法途径的救济:
  股东们于2008年7月30日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依法对东阳市工商局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02年3月给浙江省东阳市东伦纸业有限公司办理的公司股权变更登记行为。但是东阳市人民法院在2008年十月十四日才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并于2008年十月二十二日送达起诉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因此,东阳市人民法院在程序上明显违反法律程序。 (裁定书缺少部分为其余起诉人的信息)
  在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起诉后,股东们便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东阳市东伦纸业有限公司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但是和东阳市人民法院一样,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也未在法律规定的七天内做出裁定,而是在八个月之后的2009年7月7日送达不予受理的裁定书。
  两级法院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股东们认为,由于东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对他们的股权作出变更登记,因为在股权未变更时股东们对公司的一切资产包括厂房在内的不动产拥有所有权,一旦股权被变更,那股东们失去了不动产在内的公司资产的所有权,所以该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到不动产。因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起诉在诉讼时效之内。
  除了行政诉讼之外,股东们向东阳市人民法院起诉东阳市东伦纸业有限公司。 怎知东阳市人民法院却根据国家关于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精神,告知股东们不受理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因此,东阳市人民法院在受理这件案子的时候又违反法律程序。这就不得不质疑法院在处理这件股权纠纷案件时的中立性与公正性。
  寻求媒体的帮助:
  在别无他法之时,股东们寻求媒体的帮助。 【原载于《浙江工人日报》】
  艰辛维权路:
  2009年9月4日起股东们就许国兴的违法行为多次向浙江省东阳市公安局举报,要求查清许国兴的违法事实,公安局的主管就是不查,并说道:市政府领导叫我们查我们才查。难道这就是人民警察为人民?
  万般无奈之下,2009年9月8日一部分股东到浙江省东阳市东伦纸业有限公司门口示威以维权。期间只在门口放置了两块石头河一些杂草,并无过激行为,更无暴力行为。但是,公安部门却动用防暴部队抓走了几个股东,并处以行政拘留。试问股东们到公司维护自己的权利,并无暴力行为出现,为何公安部门就出动警力来抓人?许国兴的势力由此可知多大。
  几年来,股东们不断上访维权,又不断遭到胁迫。作为为公司辛勤奋斗数十年的老职工,自己勤勤恳恳兢兢业业创立的公司让自己处于不利之地,自己的股权又被当初推选出来的董事长许国兴侵吞,股东的内心只心酸也只有他们自己才知道。
  注:1.迫于压力,每次起诉或是统一维权的股东人数并不完全一致
  2.由于数量过多且内容大致相同,所以请求书并未完全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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