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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批发(不带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
(一)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二)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负责人、管理人员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企业承诺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经营场所应有产权证证明文件,房屋用途应为:非居(如:商业、店铺、办公、工业等);
C.租赁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六、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企业申请时无需提交,但要建立存档备查。
附件2
零售(除加油站)经营企业
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B. 零售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
三、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负责人、管理人员相应安全资格证书。
C.企业应提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经营场所应有产权证,房屋用途应为:非居,如:商业、店铺、办公、工业等,如租赁经营场所的,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附件3
批发(带有储存设施)经营企业
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经营许可的相关文件
(一)经营的汽油、煤油属于成品油的,应提交符合有关规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A.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B.成品油批发经营单位应出具《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必须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二)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说明:经营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的企业,应提交进口、工业生产原料使用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应有装卸、搬运、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岗位操作规程。
D.带有储存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四、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资格证书,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提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D.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五、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产权证;延期申请企业如无产权证的,应有相关政府部门出具土地房屋用途的证明。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D.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在厂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其办公场所由安全监管部门现场核查确认。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八、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2006年10月份前已存在的储存设施,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储存设施,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和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B.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利用自有储存设施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的,应提交自有储存设施资质(消防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资质范围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
C.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九、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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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应提交上述备案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大类场所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B.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级数,并建立定期检测、检查的档案。
C.有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
十、安全评价报告(1.新建企业,可用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代替经营评价报告。2.涉及改、扩建项目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可用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代替经营评价报告)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业务可用自有储存设施,提供自有储存设施资质,应覆盖危险化学品经营范围(经过安评合格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无需提交安评报告;没有经过安全评价的,应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由企业提供,评价机构确认。
(1)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2)储存设施的其它相关材料;
说明:
A.储存设施已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按规定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设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联锁装置;应配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
检测检验报告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检查合格报告;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避雷、静电接地设施等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校验的有效报告。
B.储存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
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C.作业场所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储存方式和类别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牌和平面图;作业区域应有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以及其他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材料。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
附件4
零售(加油站)新设、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加油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加油站站长应经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考核合格。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资格证书,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应提供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合格的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仅限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地址一致。
A.新设申请的加油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B.延期申请的加油站应提交产权证,或土地租赁协议,或相关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说明:加油站如为中央企业所属分公司,可提交营业执照。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七、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新设申请的加油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B.延期申请的加油站如建于2006年10月前,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八、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由企业提供,评价机构确认。
(1)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说明:成品油经营企业应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相关规定。
(2)建(构)筑物防雷工程、防爆电气设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说明:建(构)筑物防雷工程经气象部门出具的防雷检测报告在有效期内。防爆电气设备经有资质单位出具的防爆检查报告结论符合,在有效期内。
(3)安全设施的配备情况。
说明:应设置总电源切断开关、紧急切断设施;应设置应有水封系统(具有防火、隔油功能)、高液位报警仪、静电接地报警仪等设施。
(4)周边防护距离及站区内平面布置距离符合规定。
说明:
A.按《加油站设计规范》,内部、外部的安全距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符合。
(5)设置自助加油设施的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12)的要求,并作专项安全评价。
附件5
仓储经营企业新设申请、延期申请材料说明
一、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含承诺书)
说明:申请书应盖企业公章,内容与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的表格一致。
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说明:
A.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是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各类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应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还应有承包商管理制度;夜间和节假日值班制度(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电气设备(含防爆电气)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定期修订制度。
B.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建立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账等管理制度。
C.有岗位操作安全规程(安全操作法)。
D.如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应有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说明:
A.主要负责人是指危险化学品单位经营活动的主要决策人。一般情况下,危险化学品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其法定代表人,包括厂长、总经理或者董事长等。如由其授权或委托的副职或者其他人担任主要负责人,应提交任命书。
B.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四条第(四)
项,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应有企业任命书。
C.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资格证书,证书均应在有效期内。
D.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电工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E.仓储经营企业全体员工至少每年1次全员教育考核合格。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企业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B.首次申请企业的经营场所应有产权证;延期申请企业如无房产证,应有政府部门出具土地房屋用途的证明。
C.租赁经营场所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或协议,在有效期内。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经营地址一致)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说明:
A.按照《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沪安监管监二〔2011〕98号),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管的行业(含中央驻沪企业、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市直接监察单位,应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按照隶属关系报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B.经营企业应提交经上述相应部门盖章的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七、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意见书
说明:
A.2006年10月份前已存在的储存设施,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2006年10月后建设的储存设施,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有技防工程竣工验收意见书。
C.仓储经营企业储存设施应在市经济信息化委公布的工业园区内;非工业园区内的应提交服从布局调整承诺书。
八、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提交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相应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
说明: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者安全工程类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
储存危险化学品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除应提交上述备案证明、管理人员资质证书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A.储存设施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八大类场所的距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B.确定重大危险源的级数,并建立定期检测、检查的档案。
C.有重大危险源实时监控系统。
D. 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
九、安全评价报告(1.新建企业,可用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代替经营评价报告。2.涉及改、扩建项目的经营企业申请变更许可范围的,可用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代替经营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
安全评价报告附件由企业提供,评价机构确认。
(1)经营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许可相关文件;
说明:经营场所建筑物应有消防验收意见书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符合消防安全的文件资料。
(2)储存设施的其它相关材料;
说明:
A.储存设施已安装符合规定的安全设施设备,并经检测检验合格。
安全设施设备包括: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按规定设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可能散发有毒气体的场所应按规定设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储罐应设置高液位报警装置及紧急切断联锁装置;应配备对外报警联络的通讯设备等。
检测检验报告包括:爆炸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检查合格报告;特种设备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避雷、静电接地设施等检测合格的有效报告;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定期校验的有效报告。
B.储存设施与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符合规定。
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
C.作业场所设置安全标志标识,储存方式和类别符合标准规范要求。
作业场所应设置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牌和平面图;作业区域应有设置醒目的防火、禁止吸烟和动用明火标志以及其他安全标志。
危险化学品储存应符合《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要求。
危险化学品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应有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签。
(3)安全投入、人员保险、劳动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材料;
按照国家规定提取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并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有近三年来安全资金投入执行情况,并加盖企业财务章。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有企业全体员工工伤保险参保证明或缴纳凭证。
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记录。有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明确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并定期进行培训、演练、修订。
(4)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附件6
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注销、移失补办申请材料说明
一、变更申请
(一)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二)变更主要负责人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安全资格证书。
说明:
如不是法定代表人,应有任命书。
(三)变更门牌号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公安部门出具的变更门牌号证明材料。
(四)变更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变更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及其监控措施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
(五)有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
1.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书;
2.原经营许可证;
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二、遗失补办
(一) 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补办)申请书;(钩选遗失补办);
(二)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营业执照。
三、注销
(一)经营许可证变更(注销、补办)申请书;(钩选注销);
(二)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附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