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2012年12月初回国准备出售我在广州天河区的房产,由于我长期生活在国外,并不了解中国广州的房产中介的情况。但出于诚信方面的考虑, 我只把我的房子放在中原出售。有一天楼下的保安跑过来告诉我他认识裕丰公司的陈延超,说他们如何如何好,让我把房子给裕丰卖。在陈延超联系我之后,这就是我卖房噩梦的开始……
如果时光可以倒流,如果一切可以从来,如果我一早就知道裕丰房地产中介的奸诈,欺骗,没有诚信,我是绝对不会让他们卖我的房子了。我很喜欢这间小小的陋室,虽小却温馨,伴我度过许多快乐的时光。我明确地告诉过裕丰房地产中介,我是外籍华人,我的房子只卖给自己住的人,而非炒楼的人。在12/9/2012,就在裕丰公司的陈延超联系我的第二天,他告诉我他找到了买家,黄家敏,华南师范大学附小的老师,刚结婚,买房给自己住。这套房要放在她的名下,以后再买大的才放到夫妻双方的名下。当时我的朋友小李也在场。在签下卖房合同的第二天,裕丰公司的陈延超告诉,他又找到了另一可以用一次性付款购买的买家,让我陪付双倍的定金给黄家敏,把合同转给此人, 让此人在原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多1万给我。我拒绝了,告诉他我不能这样做,不能不守信用。 于是裕丰公司的陈延超变换策略, 告诉我黄家敏的所谓的表姐陈晓芬可以一次出资购买,但我要做房屋出售全权委托公证给陈晓芬。(我并不知道广州市已经明文规定禁止做全权委托公证给买方,因为涉嫌炒楼。)我不知道有诈,于是和黄家敏,陈晓芬签了附加协议。在附加协议上,卖方为黄家敏,陈晓芬, 并让我做房屋出售全权委托公证给陈晓芬, 而非过户给她。第二天,我那我的合同和附加协议区天河区公证处了解公正事宜,公证员告诉我,作为买方,是不能够成为全权委托公证的受委托人的,这个公正是没有办法做的。这时候我才了解到我是在受欺骗的情况下签了此合同,而且裕丰房地产中介拒绝给我陈晓芬的联系方式和身份证复印件。 但由于我的假期已经到了,我不得不回去。
我虽是在欺骗的情况下签的合同,但我原来还是同意把此房过户给黄家敏,但黄家敏是个托,陈晓芬一再要求把我的房子过给另一人名下因为陈晓芬在广州无购房资格,我想,就算是另一人,也不会同意他们的无理要求。我回到国外之后才发现黄家敏根本不是华南师范大学附小的老师, 而是裕丰房地产中介的员工。是裕丰房地产中介窜通所谓的买家来和我签房屋买卖合同来达到炒楼的目的。
更可笑的是,广州仲裁委员会在明知仲裁通知书即没有送达给我(中介明知我居住国外)也没有公告的情况下(被告缺席裁判)裁判我赔偿大约10万元的费用给买家。
根据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以及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合同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四)以诋毁其他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机构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索取财物、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为禁止转让和抵押的房地产提供中介服务等行为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可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行为机构或者行为人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房地产中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对直接责任人员,吊销房地产中介服务职业资格证书,并可提请原注册机构取消注册。
裕丰房地产中介已经违反了>规定中的第二十四条中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三)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