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人:
刘广升,死者父亲,65岁 身份证号:370226194812010615 家庭住址:青岛平度市青岛路24号职教中心宿舍楼1号楼407户
仲淑花,死者母亲 65岁
姜小芳,死者妻子,35岁
刘一禾,死者女儿, 6岁
事故真相尚未查清 责任认定无据可依
交警办案违反规定 徇私枉法草菅人命
2012年11月1日,刘峰驾驶摩托车沿平度田新路由北向南骑行(明村镇朝前楼方向)到南埠村南大约一公里处,被由南向北逆行超速驾驶长安轿车肇事者郭希玉撞成重伤,据目击者说时间大概是下午三点半左右,事发后肇事者郭希玉不仅不拨打120急救以及110报警,反而打电话叫来自己的家人处理现场,因为郭希玉常年从事圣女果贩卖生意,并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规定,私自改变车辆用途,将客用轿车用来运输货物。现场路边沟里有大量因高速撞击挤烂的圣女果。直至车祸现场处理完毕下午4:15分才报警,120急救车下午4:19赶到现场经检查急救人员说“当时人快不行了”说明刘峰当场并未死亡,而是因拖延时间太长导致失血过多死亡。
平度交警在这一事故中违法犯法多次违规犯法造成伤害:
一、根据现行道路交通法规定,所有的交通事故均应当由具备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的交警进行现场勘察、取证、责任认定等所有相关工作。而在发生人命的重大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现场出现的却仅仅是一名没有任何资格的协警员(没有任何相关知识、处理经验,不足初中文化程度的临时工)——曹学义。为掩盖违法办案的事实,青岛平度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又加盖了初进金,郭治涛两名交警的交通事故处理资格章。由没有资格的协警勘验现场,再由两个没有到过现场的人做出现场描述及责任认定,实属草菅人命!
肇事现场自始至终从未出现过任何正式警察,不论是事发当时还是之后!因为事故处理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所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违法的、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严重延误超时限、违反程序!(我们有证人及照片可以证明。)
平度交警大队由协警处理交通事故绝不是第一次,协警——曹学义在2012年初时也曾因为处理交通事故被举报。不知道青岛的纪检、政法部门是干什么吃的!青岛市政府的形象就被这些人损害了!!你们都不配花我们纳税人的一毛钱。
二、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做的鉴定意见书中的讨论是错误的,在双方的讨论中,金光的张同志说:“我们对移车挪动人体的情况又不知道。”可见此事为平度交警故意没有提供这一情况。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从未告知当事人享有重新鉴定、补充鉴定的权力与时限,并且是在死者家属未知情的情况下给做的鉴定,委托单位是青岛平度交警大队,但是鉴定费用五千元是由死者家属给付的,这个有他们的收据为证。 作为第三方的司法鉴定机构也是没有任何的责任心与公德心,与利益看齐,这样的司法鉴定机构还有什么意义。
刘峰的父亲是一名退休的高中物理老师,对于你们的认定书的的质疑反映给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对自己做的认定都解释不清楚。
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不是第一次鉴定交通事故责任,在此之前鉴定的交通事故的真实性与可靠性值得怀疑,在此要求上级主管部门对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近五年鉴定的交通事故进行复查、复审!在未得出结论之前暂停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交通事故鉴定业务。
三、肇事车辆超速驾驶,有证人证明:肇事司机郭希玉自己说:“才80迈车。”现场照片有刹车痕迹,有电子闸汽车在速度低时,是没有刹痕的。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做的鉴定意见书中则说:“汽车时速为55——60迈。”
四、汽车逆行撞人:1、受害人最终位置是趴在道路中线上。2、汽车右前角撞坏。3、在中线以西也有明显的刹车痕迹。交警不认可这一事实的存在。在案发现场死者家属要求在事故尚未处理完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还未出具的的情况下保全肇事车辆,但是交警部门私自将肇事车辆发还,造成肇事车辆改变当时的状态、造成受害人失去保障。并向我们说“保险够用了,不用保全”(在当时没有任何责任认定的前提下,交警已经内心确认保险够用)
五、交警改动原始照片。对照原照片和新照片可以发现以下两点:1、刹车痕迹被消灭了。2、血迹形式和方向发生改变由粗变尖,变方向了,原伸在中线以西30厘米处,被修改后达中线以东,严重违法。
六、交警偏袒一方,偏听一面之词,作为事实呈供,对我们所提供的证人以及证词、证物则不予理会。在这里请问交警为什么偏袒一方?难道这里面有什么利益关系吗?这个只有你们交警自己心里最明白,人在做天在看。死亡事故发生之后的第二天、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没有下达、在没有办理任何取保候审手续的前提下,交通警察部门应肇事者郭希玉家属的要求将肇事者郭希玉释放!这符合法律规定吗?
七、对于死者刘峰所做的乙醇鉴定我们家属提出疑问。1、交警并没有告知家属三日后不服鉴定可以提出重验。2、事后我们提出苏队长可做DNA。3月8日我又提出此事,交警队孙队长又说标本原样扔了,没有了。对于一桩出人命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处理得如此草率,着实让人很是怀疑,难道青岛平度公安部门都是如此办案的吗?
八 、交警长时间不作为。事故发生在2012年11月1日,平度交警大队于2012年12月10日才给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青岛交警支队下达复核书后,第二次事故证明书长达45天后还是找到公安局长之后才给,结论还是查不清原因。按照国家规定十个工作日之内必须出具最终事故认定书。请问你们花着我们纳税人的钱是在为我们纳税人办事吗?
对于这一事故的处理,我们多次理论,交警部门不给公正,推诿扯皮,对我们家属来讲无疑是最大的伤害,请官方不要一贯使用高压、胁迫的处理案件的方式,这不光是因为你们花着我们纳税人的钱,更是因为现在GDP在增长,社会也在进步,你们应该也进步一点。
请上级领导和公正正义的民众为民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