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平台又曝违规操作 法律专家解读民间借贷风险

  新浪湖南报道  导 语 2月24日,某网爆“中国银行前员工涉淮安P2P骗局”,标题很显目,银行员工牵涉P2P平台违规操作,P2P理财让投资人感觉“水很深”,又一次让投资人困惑,投或不投P2P都纠结,高收益很抢眼,乱象让人却步,P2P理财到底是一个怎样的行业,是高利贷吗,能不能对行业有所规范,新浪湖南财经频道为此采访了湖南民间金融法律方面的知名专家,为大家拨开云雾。
  严继光:湖南律邦融安金融服务信息平台总经理,民间金融专家,长沙市仲裁委仲裁员。
  宁洁:湖南融邦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民间金融行业监事、长沙仲裁委民间金融行业分会副主任。
  财经频道:P2P平台为何物?
  严继光:p2p网络借贷平台,我们称之为理财服务信息平台,是借贷与网络相结合的金融服务方式。p2p借贷是peer to peer lending的缩写,peer是个人的意思,正式的中文翻译为“人人贷”。网络借贷指的是借贷过程中,资料与资金、合同、手续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它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民间借贷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金融模式,这也是未来金融服务的发展趋势。
  宁洁:P2P借贷是指个人通过第三方平台在收取一定费用的前提下向其他个人提供小额借贷的金融模式。客户对象主要有两方面,一是将资金借出的客户,另一个是需要贷款的客户。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普及,P2P小额借贷逐渐由单一的线下模式,转变为线下线上并行,随之产生的就是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使更多人群享受到了P2P小额信贷服务。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展的另一个重要目的,就是通过这种借贷方式来缓解人们因为在不同年龄时收入不均匀而导致的消费力不平衡问题。P2P借贷,是一种普惠金融模式,已得到政府的认可和支持,对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将起到越来越大的推动作用。
  财经频道:P2P金融与传说中的高利贷有什么差别?
  严继光:传统的民间金融跟高利贷常常挂钩,可能觉得放高利贷的人都是赚黑心钱的,其实不然,黑格尔说过“存在即合理”,我认为高利贷的存在必定也有其生长的根源。只是现今的P2P借贷模式并不等同于高利贷模式。高利贷往往是自有资金放贷,而且收取的利息非常高,某种程度上甚至都不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一味追求高利息,收款时常常出现“靠黑”手段,属于完全非法。而P2P借贷则是一种普惠金融模式,得到政府的支持,属于民间金融所提倡的范畴,而且以后会越来越被政府所重视和推广,毕竟他是以合法身份为经济提供服务。
  宁洁:作为法律从业者,我认为无论高利贷还是P2P借贷,但凡以合规合同订立的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什么叫高利贷?是不是贷款利息比银行高就叫高利贷,我们不能笼统的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自然人与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作为借贷案件受理,确保了民间借贷的组织形式及其合法性。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这说明P2P借贷合法,无论是所谓的高利贷还是P2P借贷,只要不高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就是合法,都应受到法律保护,只是在账款方面也应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催收。
  财经频道:P2P平台为何让投资人感觉“水很深”?
  严继光:2013年的在由银监会牵头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上,央行负责人强调:“应当在鼓励P2P网络借贷平台创新发展的同时,合理设定其业务边界,划出红线,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更不能实施集资诈骗。”此次新闻报道中所提及的内容很明显涉嫌违规操作,平台已经不是中介性质,已经归集资金搞资金池,自融行为有似集资诈骗。而作为新兴的P2P借贷模式在中国起步较晚,发展不成熟,政府监管力度不大,政策法规不健全,很多地方仅靠自律维护行业发展。不少P2P平台则利用投资人缺失行业知识的漏洞违规操作,隐藏违规事实,所以给人“水很深”的印象。
  宁洁:作为仲裁委金融行业分会的工作人员,我们确实碰到过不少这类违规案例,目前没有更好的手段来规避这种风险,大家在选择投资平台的时候应该选择具有公信力的平台,自己也要多学习和观察。实际上还是有很多做的好的诚信平台,比如“律邦融安”平台业务就做的不错。平台的好坏一定是靠大量业务案例堆积起来的,所以有据可循,大家多观察就可以了。
  财经频道:银行工作人员涉嫌参与P2P平台违规操作,对行业来讲有什么风险?
  严继光:一般来讲,涉及金融行业的人员都会签署从业自律文件,如果确有银行工作人员涉嫌此类违规事件,首先银行必须站出来说话,给予应有处置。其次,对于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该依法处置,这点请我们宁主任点评。对于行业风险来说,我认为有银行来推荐项目给P2P平台来做并无不可,银行控股或建立P2P平台也符合市场需求,但利用银行的身份来违规操作,这着实会误导投资人。但整体来说,投资需要落实到标的上,所以项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才是投资人应该关心的,选对平台和项目也很重要。不过如果有银行工作人员违规参与,无疑又一次伤害到公众。
  宁洁:凡是签订从业规定的,应当按照签署意见处理。涉及违法操作,根据情况追究民事和刑事责任。此报道中银行工作人员至少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若拒不归还投资人资金,则构成集资诈骗,需要以刑事案件处理。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 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P2P借贷新模式的出现,必然带来行业的监管,银行工作人员参与P2P平台违规操作,则为行业发展提供了负面案例,相信会对未来立法有所启示。
  财经频道:P2P行业是否有相关政府法规出台?
  严继光:“律邦融安”近日参与组建湖南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联盟,其他地区也陆续建立行业自律组织,这是良好导向和趋势。另外据有关报道称,中央各部门已开始着手监管事宜,具体还不清楚,相信2014年会有一个大致的监管方向出来。
  宁洁:2011年8月23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发布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人人贷风险提示的通知》,揭示了人人贷中介服务存在的七大风险。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务必建立与人人贷中介公司之间的“防火墙”。严防人人贷中介公司帮助放款人从银行获取资金后用于民间借贷,防止民间借贷风险向银行体系蔓延。这是我国金融监管部门发布的第一个、也是迄今唯一一个有关P2P借贷风险的正式文件。另据消息称,中央已建立了包含互联网金融在内的课题组,专门调研互联网金融,这中间就有对P2P金融行业的监管的考虑。相信2014年P2P行业监管会越来越明显,不断的被官方正名和理清。

https://hutouqun.com/index.php/2024/09/17/%e5%9c%a8telegram%e4%b8%ad%ef%bc%8c%e5%a6%82%e4%bd%95%e5%bf%ab%e9%80%9f%e6%89%be%e5%88%b0%e4%b8%8b%e8%bd%bd%e7%9a%84%e6%96%87%e4%bb%b6%e4%bb%a5%e5%8f%8a%e4%b8%8b%e8%bd%bd%e6%96%b9%e5%bc%8f%e7%9a%84/

发表回复

您的电子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